学校集体户迁回

时间:2024-03-29 作者:杭州市律师

法律分析:
1、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;
2、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,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;
3、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,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。2年后仍未就业的,应迁回原籍;
4、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,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;退学时,户口应迁回原籍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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